时间: 2024-11-12 05:37:35 | 作者: 小9体育直播官网下载
8月29日,由深圳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深圳国企党建研究会主办的“央地国企深圳行”活动走进前海、宝安,以“央地同行 潮立湾区”为主题,邀请40余家央企、国企当地考验查证前海、宝安的投资和营商环境。活动现场,中煤(深圳)研究院等17个央地合作项目集中入驻前海、宝安,其中前海3个、宝安14个,总投资达262.8亿元,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达成意向放款金额1600亿元。
近日,骏鼎达(深企、A股上市)东莞桥头拿工业地建塑料零件制造园,占地约2万㎡,建面约7万㎡,年产值/营收≥4亿元,年财政贡献≥0.12亿元;
铭科精技(莞企、A股上市)东莞塘厦拿工业地建汽车零部件制造园,占地约3.8万㎡,建面约11.4万㎡。
深圳都市圈(深圳东莞惠州)三座城市最新一周工商产业用地出让29宗,新增公告8宗,合计供应138.2万㎡产业用地,出让产业用地产业监管效益合计年产值/营收≥191.5亿元,年税收/财政贡献≥7.5亿元。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1,429万元/亩;年产值/营收≥2.1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1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8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1,058万元/亩;年产值/营收≥28.3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1.2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5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80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4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333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12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4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1,205万元/亩;年产值/营收≥13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893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41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6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96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2.2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11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6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1,375万元/亩;年产值/营收≥3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2,042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09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6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1,792万元/亩;年产值/营收≥6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3,584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1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6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1,467万元/亩;年产值/营收≥5.6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3,286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1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6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621万元/亩;年产值/营收≥22.5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63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7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5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60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16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7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5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60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22.5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9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5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60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7.2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3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5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60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12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5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5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 投资强度 ≥710 万元/亩;年产值/营收 ≥ 3.7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 ≥0.19 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6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62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6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3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5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1,551万元/亩;年产值/营收≥1.8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09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5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60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7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35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6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80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15.5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财政贡献≥0.65亿元,地均年财政贡献≥5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40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1.6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800万元/亩;年税收≥0.06亿元,地均年税收≥3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60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5.4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200万元/亩;年税收≥0.22亿元,地均年税收≥50万元/亩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360万元/亩;年产值/营收≥0.15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67万元/亩;年税收≥0.01亿元,地均年税收≥7万元/亩
准入产业:建设精密立式液态注塑机研发生产项目,主要是做硅橡胶油压成型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产业监管:项目投资强度≥833万元/亩;年产值/营收≥6亿元,地均年产值/营收≥1,820万元/亩;年税收≥0.25亿元,地均年税收≥76万元/亩
深圳最新一周村集体厂房等产业用房租赁成交4宗,出租建面约2.6万㎡,位于宝安区、龙华区、光明区,平均租金为28.4元/㎡·月。
深圳最新一周(0826-0901)“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有9大产业领域共15家企业新获股权投资,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4家,高端装备与仪器、高端医疗器械、新能源企业各2家,高性能材料、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终端、智能机器人、生物医药企业各1家。
2、按深圳“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分类的国内最新一周新获股权投资企业汇总表
最新一周(0826-0901)国内统计口径内共发生79起投融资事件,已披露的股权投资总额合计约35.26亿元。其中按深圳“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分类统计口径,过去一周国内共有78家企业新获股权投资,已披露的股权投资总额合计约35亿元。
3、按深圳“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分类的国内最新一周IPO及已披露并购汇总表
最新一周(0826-0901)国内重点监测到国内IPO公司共4家,分别位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纳斯达克;国内披露已完成的并购事件5起,其中按深圳“20+8”战兴产业集群及未来产业分类统计口径,过去一周国内共有4家IPO公司和4起并购事件。
备注:本表格中仅统计符合深圳“20+8”产业集群类型的企业;统计口径上,最新一周(0826-0901)对应财联社创投通数据周报(0824-0830)、私募通数据周报(0824-0830)、睿兽Pro投融资周报(0824-0830)和36氪融资周报(0824-0830)等平台数据。
最新一周(0826-0901)投资、上市和并购共80起事件,涉及总金额88.73亿人民币,事件数量按行业排列,前三位是信息技术、医疗健康、生产制造。
8月29日,由深圳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深圳国企党建研究会主办的“央地国企深圳行”活动走进前海、宝安,以“央地同行 潮立湾区”为主题,邀请40余家央企、国企当地考验查证前海、宝安的投资和营商环境。活动现场,中煤(深圳)研究院等17个央地合作项目集中入驻前海、宝安,其中前海3个、宝安14个,总投资达262.8亿元,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达成意向放款金额1600亿元。
近日,工业与信息化部新闻宣传中心工新智库、“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共同发布了《2024产业名区、产业名县高水平发展评价研究》,2024产业名区、产业名县评价研究“百强”榜单正式出炉,深圳市七个区榜上有名,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福田区包揽产业名区高水平发展“百强”榜单前四名,龙华区、罗湖区、光明区居第24名、第32名和第61名。
8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预先发布《2024年全世界创新指数》百强科技集群,“深圳-香港-广州”科技集群连续五年蝉联全球第二位。据悉,全世界创新指数每年对世界各国和经济体的顶层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进行排名——利用专利申请和科学论文发表数据来确定世界领先科技活动的各个集聚地。目前,深圳拥有国家、省、市各级创新载体38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47万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1.59万件,连续20年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
8月28日,深圳市统计局发布最新统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1-7月,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1.5%,同期我市固定投资、市场销售、货物进出口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恢复向好。从行业门类看,规模以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加值分别增长7.2%、12.0%、7.8%。主要行业大类中,规模以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6.5%。
5、深圳:深圳跨境电子商务连续三年稳居全国第一档,卖家超8万家约占全国五成!
8月30日,商务部发布了2023年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考核评估结果,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获评结果为“成效明显”,连续3年综合排名稳居第一档。多个方面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共计165个,获评第一档的仅10个。深圳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活跃,目前深圳集聚了全国最多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深圳跨境电子商务卖家超过8万家,约占全国卖家50%。2023年深圳跨境电子商务GMV突破8000亿元,庞大的产业规模体量孵化了易仓、店小秘、领星等优质服务商。目前,深圳共有12家跨境电子商务上市企业,23家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8家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2024年最新公布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影响力百强榜中,深圳占比超四成。
8月26日,“深港同行·梦启前海”前海梦工场系列政策及项目发布活动举行。从现场获悉,前海梦工场将打造“1510”发展模式。“1”指坚持深港合作“一条主线元创新坊”高质量产业空间,符合遴选条件的香港团队经评审通过后仅需1元/平方米/月服务金即可入驻,联动香港培育新质生产力外资高成长企业和优质创新创业项目。“5”指前海出资5亿元组建梦工场基金。“10”指汇聚“十大创新要素”,供给“10万平方米产业空间”,在梦工场集聚孵化器加速器、头部企业创新资源等发展要素,打造“创新生态港”。
1、深圳:最高3000万奖励!光明区发布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促进优质项目发展扶持。
近日,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 促进优质项目发展扶持操作规程》(简称“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内容有支持建设高标准产业空间、提升产业空间品质形象、提升产业空间运营管理上的水准、稳定产业空间使用成本、促进产业空间提质增效等五大内容,奖励对象包括高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特色产业园建设项目、园区功能性综合提升项目、园区提升环境形象项目等十八类项目,最高给予3000万元奖励。
第一条 为加强高品质产业空间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保障优质实体经济企业未来的发展空间需求,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 号)《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 促进优质项目落地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特色产业园建设项目、定制型厂房建设项目、特殊需求厂房建设项目、园区功能性综合提升项目、园区辅助性配套设施项目、园区建设集体食堂项目、园区专业化运营项目、园区组建服务专班项目、打造特色产业园项目、数字化特色园区项目、存量优质企业租赁补贴项目、留住优质企业项目;区商务局组织实施的新引进优质企业租赁补贴项目、优质企业购房补贴项目、园区提质增效项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的园区提升环境形象项目;区财政局组织实施的低成本空间供给项目、稳定租金价格项目。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1.支持对象:符合《若干措施》第一条第(一)款的新建产业项目的产权主体。
(1)对在新型产业用地(M0)上采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 号)中工业区块线内厂房建设标准新建的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 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 2000 万元奖励。
(2)对在普通工业用地(M1)上采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 号)中工业区块线内厂房建设标准新建的项目,厂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超 70%的,对超出部分按厂房建筑面积 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对按照《深圳市光明区“工业上楼”建筑规划设计指南》、《深圳市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规划设计指南》相关建筑规划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一类或二类指标新建产业项目的产权主体。
(1)对按照《深圳市光明区“工业上楼”建筑规划设计指南》、《深圳市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规划设计指南》建筑规划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一类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 12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 2400 万元奖励。
(2)对按照《深圳市光明区“工业上楼”建筑规划设计指南》、《深圳市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规划设计指南》厂房建设二类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 1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 3000 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定制建设符合企业实际生产的基本工艺需求的新建产业项目的产权主体。
3.支持标准:项目产权主体定制建设符合企业实际生产的基本工艺需求的厂房并建成后,企业按照前期签订经备案的定制协议入驻园区的,按照该企业实际租赁厂房建筑面积 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 2000 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在光明区结合实际生产的基本工艺需求新建定制型专业厂房需求的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支持企业结合实际生产的基本工艺需求新建定制型专业厂房。定制型专业厂房的建筑层高可在土地出让前招商引资阶段按照产业主管部门论证的实际生产的基本工艺需求来做设计,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经特别申报并专题论证后确认因生产工艺需要有特殊层高需求的非单层厂房,首层层高超过 8 米,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 6 米,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 5.4 米时,按《深圳市建筑计规则》3.1.6.4 公式 2 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分别为 8 米、6 米、5.4 米)。
1.支持对象:建筑面积超 5 万平方米且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做改造提升或新建公用污废处理设施、特气站等功能性设施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运营主体。
3.支持标准:对建筑面积超 5 万平方米的园区按照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相关规定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做改造提升及新建公用污废处理设施、特气站等功能性设施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实际费用的 5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3000 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建筑面积超 5 万平方米且以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运营主体。
3.支持标准:对建筑面积超 5 万平方米的园区按照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相关规定以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实际费用的 3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500 万元奖励。
1.支持对象:新建或改建集体食堂且实际使用功能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已建成园区的运营主体。
3.支持标准:对实际使用功能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已建成园区,按规定新建或改建集体食堂面积超 800 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 60 万元奖励。
2.支持方式和标准:园区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开展园区垃圾分类,实施园区增绿补绿,若该园区纳入当季度市环卫指数测评且高于市平均得分,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授予其光明区卫生文明产业园荣誉称号。
1.支持对象:成立或引进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并提升运营管理上的水准及综合竞争力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和标准:对成立或引进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提升园区运营管理上的水准及综合竞争力的园区,可参与光明区专项招商推介活动,并对接市、区拟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
1.支持对象:组建招商、统计专班对接政府部门并积极努力配合区政府招商引资,同时按要求完成“光明区企业数字化服务平台”等相关产业空间系统信息采集、填报及更新工作的园区运营主体。
3.支持标准:对组建招商、统计专班对接政府部门,积极努力配合区政府招商引资并按要求完成“光明区企业数字化服务平台”等相关产业空间系统信息采集、填报及更新工作的园区,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奖励。
1.支持对象: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清晰、产业主导方向明确、产业集聚度高、运营制度规范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和标准:对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清晰、产业主导方向明确、产业集聚度高、运营制度规范的园区,按规定授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荣誉称号。
3.支持标准:对经省级、市级部门认定的数字化特色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3.支持标准:鼓励区属国有公司参与城市更新“工改工”项目、社区返还产业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定制化建设符合区重点产业项目实际生产的基本工艺需求的工业生产厂房,并通过先租赁后转让或准成本价分割转让予区重点产业项目。
社区股份公司引入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自有产业用地,在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有关部门按照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其奖励。
2.支持方式和标准:鼓励区属国有园区和社区集体园区引进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优质企业,对其新引进产值(营收)超 3 亿元的企业原则上应签订 3 年以上租赁合同。区属国有园区和社区集体园区原则上应不高于市住建部门发布的租金参考价。
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统租改造社区集体园区和社会园区,并按“成本+微利”方式来进行租赁运营。
(三)优质企业租赁补贴项目、留住优质企业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款)、(《若干措施》第(十八)款)。
(3)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后在光明区实际经营的“四上”企业及国高企业;
(4)在光明区实际经营且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10 亿元的区内企业及区内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1)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1 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 15 元/平方米;
(2)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5 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 20 元/平方米;
(3)区内年度产值(营收)超 10 亿元的企业及区内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厂房租金高于市住建部门发布的租金参考价的,对高出的部分给予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20 元/平方米/月。
(4)对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的区内“四上”企业或国高企业,产值(营收)满足(1)、(2)款要求的,参照前款予以补贴。
上述支持标准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 3 万平方米,原则上连续补贴三年,最高补贴不超五年。
(5)对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的区内“四上”企业或国高企业,产值(营收)不满足(1)、(2)款要求的,按企业搬迁后在光明区实际新租赁面积 25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 100 万元补贴。
3.支持标准: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3 亿元的企业,购买区内新建可分割转让的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及政策性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达 1 万平方米并承诺所购厂房 5 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总成交价的 10%,分三年给予企业累计最高 3000 万元补贴。
3.支持标准:园区自主新引进的区外产值(营收)超 1 亿元的企业,该类企业合计总产值(营收)超 15 亿元,且园区单位面积产出率(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超 2 万元/平方米的,按新引进企业年度总产值千分之一,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财政局(以下称“区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本规程相关项目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合乎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三)诚实守信规范经营,遵纪守法,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一)高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一)款)。项目需符合《深圳市工业区块线 号)工业区块线.厂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 6 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 米。
2.厂房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 1200 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 800 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 650公斤/平方米。
4.厂房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0 平方米。
项目需符合《深圳市光明区“工业上楼”建筑规划设计指南》、《深圳市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规划设计指南》建筑规划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一类指标或二类指标。
2.项目产权主体与引进的产业空间定制需求企业签订定制协议并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特殊需求厂房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款)。在光明区有产业用地且因实际生产的基本工艺需求新建定制型专业厂房需求的企业。
2.园区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做改造提升及新建公用污废处理设施、特气站等功能性设施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
2.园区按规定以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同时新增面积不超过现状面积15%。
1.园区已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开展园区垃圾分类并实施园区增绿补绿等相关工作。
(九)园区专业化运营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款)。园区已成立或引进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并提升运营管理上的水准及综合竞争力。
2.园区积极努力配合区政府招商引资并按要求完成“光明区企业数字化服务平台”等相关产业空间系统信息采集、填报及更新工作。
1.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清晰、产业主导方向明确、产业集聚度高、运营制度规范。
2.园区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 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十二)园区数字化转型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款)。园区经省级、市级部门认定为数字化特色园区。
1.通过先租赁后转让或准成本价分割转让的产业项目应符合深圳市及光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
2.通过先租赁后转让或准成本价分割转让的区重点产业项目须与光明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高质量发展监管协议》。
3.社区股份公司引入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自有产业用地,在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按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获得奖励。
1.区属国有园区和社区集体园区引进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产值(营收)超 3 亿元的企业原则上应签订 3 年以上租赁合同,并原则上应不高于市住建部门发布的租金参考价。
2.区属国有企业统租改造社区集体园区和社会园区按“成本+微利”方式来进行租赁运营。
(1)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1 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 15 元/平方米;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5 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 20 元/平方米(需每年进行条件复核)。
(1)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1 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 15 元/平方米;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5 亿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 20 元/平方米(需每年进行条件复核)。
(3)企业需提供因扩大产能需新增产业空间用来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区内“四上”企业、国高企业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的相关证明材料。
(1)为区内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10 亿元、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最高不超 20 元/平方米(需每年进行条件复核)。
2.企业购买区内新建可分割转让的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及政策性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达 1 万平方米以上。
3.企业需提供购买厂房的购房合同并办理房产证同时应提供与有关部门签订承诺 5 年不对外租售的协议。
2.园区运营主体需提供园区自主引进的区外产值(营收)超1 亿元的企业明细表,表内企业总产值(营收)超 15 亿元且园区单位面积产出率(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超 2 万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项目审核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区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相关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室审定/审核(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以上、500 万以下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以上项目)——区相关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不是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不是规范完备。
(二)区相关主管部门依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核准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要开展实地核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评审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要组织并且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做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相关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区有关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并且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区相关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抽取特殊的比例的项目开展评价工作。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真实的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按时进行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全方位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做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不超过”“超”“最高”等表述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涉及的奖补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新建产业项目指通过工业用地提容、城市更新“工改工”及社区股份公司自有产业用地合作开发方式新建产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第六条第一款的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做改造提升是指厂房层高、荷载改造费用占工业园区整体改造费用的 80%及以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第六条第二款的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是指上述辅助性配套设施改造费用占工业园区整体改造费用的 80%及以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第七条第二款奖励具体分为 3 万、5 万、7 万、10 万四个档次,结合园区规模、园区信息采集、填报及更新信息时效性、准确率做综合评分。
第三十条 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五款的区内存量企业、区内优质企业是指在光明区实际经营满两年且在光明区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企业。实际经营时间以企业在区内首次签订的产业用房租赁合同对租金约定起算日期或区内首次签订的产业用房购房合同日期为准。若企业同时签订上述合同,以合同较早签订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五款的区外新迁入企业、第十六款的优质企业是指在光明区实际经营未满 2 年且在光明区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企业。实际经营时间以企业在区内首次签订的产业用房租赁合同对租金约定起算日期或区内首次签订的产业用房购房合同日期为准。若企业同时签订上述合同,以合同较早签订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2月 6 日。原《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促进优质项目落地扶持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2〕278 号)同步废止,2022年 1 月 1 日至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所涉原《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促进优质项目落地扶持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2〕278 号)补贴事项参照本规程执行。
、深圳:最高资助5000万!光明区印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近日,光明区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支持对象为从事电化学储能、氢能、光储一体等新型储能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主要内容有打造新型储能技术创新策源地、打造新型储能先进制造高地、打造新型储能多元应用示范基地、打造新型储能生态圈五大内容十六项扶持政策。其中,对于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 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
重要内容如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 号)《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
〔2023〕4 号)《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3〕82 号)《光明区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集群 推动工业经济高水平发展的实施方案(2022—2025 年)》(深光府〔2022〕28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光明区新型储能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光明区超千亿级战略性支柱产业,结合光明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已登记注册,从事电化学储能、氢能、光储一体等新型储能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新型材料、元器件(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 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 DSP 等芯片)、工艺装备、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PCS)、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系统集成(ESS)、系统集成(安全预警与状态估计、高效灭火及防复燃等)、建设运营(微电网储能、数据中心备用电源、
5G 基站备用电源、户用储能等)、市场服务(虚拟电厂、共享储能、储能大数据等)、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重点领域链条;氢制取、氢储运、燃料电池等关键研发技术;辖区内光储一体、电化学储能、氢能等多元场景示范应用项目。
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电化学储能电池和氢能发展需求,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经国家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对经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平台,按获得省、市级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聚焦新型储能前沿技术,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攻关的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资助。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 2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省、市级项目,按实际获得资助金额的 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配套资助。给予同一单位年度最高500 万元资助。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平台等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共性研发技术、检验测试、安全预警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转化。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 20%,给予最高 100万元资助,并按照对外服务费用的 10%,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对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三首”产品,对产品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的 20%给予研发生产单位和采购单位双向奖励。给予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资助 200 万元。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中小微企业从区内高校和科研机构获得专利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对获得 PCT 国际专利转让或 PCT 国际专利实施许可并投入生产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25 万元一次性资助。
针对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环节的重点项目,按实际投资的 10%,给予最高 5000 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 30%、最高 1 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
针对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薄弱或缺失领域及储能电池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关键元器件的重点项目,按实际投资的 20%,给予最高 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 30%、最高 2 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
对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 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15%,给予年度最高 1000万元资助;超出 1 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5%,给予年度最高 3000 万元资助。
鼓励高标准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推动新型储能生产制造环节集聚。鼓励产权主体或运营商建设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 5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 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 3000 万元资助。
对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连续三年 20 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 万平方米。
支持打造“新型储能专业楼宇”,推动研发、设计、销售等环节集聚。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重点企业,经认定,给予其最高连续三年租金支持,资助标准为 20 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 5000 平方米。
(八)加快大科学装置集聚区储能示范支持在大科学装置集聚区等高耗能、对电能质量发展要求高的重点电力保障区域合理地布局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对合乎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 2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等示范项目,支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配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智能微电网,对合乎条件的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 2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支持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充电站等设施开展充储放智能化改造示范,探索应用规模化车网互动模式,对合乎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 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鼓励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促进用户资源有效聚合,高效对接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调控需求,助力虚拟电厂发挥调频、调峰作用,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最高连续三年按响应收益的 10%给予资助,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 200 万元资助。
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高效协同,鼓励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场景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 20%,给予项目最高 100 万元资助。
励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和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技术示范应用,支持开展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系统等氢能产品系统性应用示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提供 SOFC、
SOEC 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企业,按销售额的 2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 200 万元资助;对在辖区内建成的 SOFC、SOEC 示范项目,按总投资额的 30%,给予投资方最高 300 万元资助。支持建设绿色氢能专业园区,打造绿色氢能制储运用综合示范平台,对合乎条件的园区按实际投资的 2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工程、环卫、物流、公交领域示范应用,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支持新型储能产品海外市认证,对新型储能领域新产品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25%,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50 万元资助。
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 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 200 万元资助,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两级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 100%。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对举办经区政府事先备案的产业峰会、展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按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举办方每次最高200 万元资助。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 50%,给予单家企业每次最高 50 万元资助;对参加境外头部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 100 万元资助。
支持企业主导参与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储能碳标识认证、储能电池安全包装等新型储能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按项目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25 万元、15万元资助。
对新型储能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知识产权贷”等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对新型储能企业购
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 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 30 万元资助。
本措施由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所需资金从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